服务规则

提供服務的公開發售協議。

 

1. 術語和定義

在本公開提供服務(包括參觀群眾體育和其他娛樂活動)的要約(以下簡稱「要約」)中,以下術語和定義具有以下含義:

1.1. 代理商 – lionking-ticket.com 充當禮賓網站,根據為網站提供休閒服務、支援和客戶服務的請求 - 預訂禮賓服務,下訂單參觀活動;

1.2. 取消 – 刪除訂單並在系統中自動轉換為免費銷售。 若訂單下單後15分鐘內未付款,訂單將自動取消(使用信用卡付款時);

1.3. 訂單 – 客戶正式填寫的要求提供網站上選擇的休閒服務的請求。

1.4. 預購-活動主辦單位預訂的門票和服務形成的訂單。

1.5. 預訂 – 已完成的訂單,等待買方付款;

1.6. 買方是年滿18歲的具有法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與承包商訂立合約關係的合法權利。

1.7. 休閒是一種文化和娛樂活動,包括在大廳、俱樂部或開放區域舉行的音樂會、展覽、表演、體育比賽、探險以及任何其他活動。

1.8. 服務協議是買方與代理商就本要約條款達成的協議,根據該協議,代理商向買方提供組織休閒時間的服務以及其他相關服務,買方支付一定的費用。向代理人提供這些服務的報酬為10 % 或更多。

1.9. 協議 – 根據本要約條款簽訂(待簽訂)的服務提供協議以及體育和娛樂服務協議;

1.10. 組織者是根據與表演者的相關協議組織、舉辦活動並向買方負責實施的法人或個體工商戶。

1.11. 代理商的禮賓網站是網路上的禮賓網站,位於lionking-ticket.com,根據相關交易(協議、合約),其管理權屬於代理商;

1.12. 定價是承包商提供的服務的列表,包含這些服務的成本。

1.13。 系統 - 代理程式使用的自動化系統,是一個軟體和硬體綜合體,旨在組織休閒活動並陪同客戶參加活動。

1.14. 雙方共同為代理人和買方,除非本要約條款另有規定;

1.15。 特別協議-有興趣向代理商下訂單的人所簽訂的協議,其條款和條件與本要約的條款不同;

 

2. 一般規定

2.1. 本要約的主題是代理商向買家提供組織休閒活動的服務以及相關服務。

2.2. 服務的提供僅根據本要約的條款進行,並且僅在其完全無條件接受的情況下進行。 不允許部分驗收以及其他條件下的驗收。 買方依照本要約中提出的條款使用代理商的服務表明他們之間透過履行默示行為達成了相應的協議。

2.3. 已完成訂單的款項不予退還,也不接受買方在接受本要約條款並簽訂合約後因不同意本要約條款而單方面拒絕合約。 已完成訂單的退款。 只能按照本要約和協議根據現行法律規定的方式和條件進行。

2.4. 本優惠的一方僅限於出於個人目的而訂購活動的買方。

 

3. 要約標的

3.1. 本次要約的主題是:

3.1.1 代表組織者與買方簽訂提供組織休閒活動服務的協議。

3.1.2 向買方提供單獨的一攬子服務,即:

- 預訂訂單;

- 活動選擇;

- 選擇具有最佳概覽的類別;

- 搜尋所選事件的類別;

- 正在下單;

- 快速傳送:

- 及時通知買方有關訂單狀態的事件的更換、取消、延遲。

- 行政部門與活動組織者合作,向買家提供有關服務點服務的資訊(付費/免費停車、餐飲等)

- 有關活動計劃、開始或結束時間變更的簡訊通知;

- 與個人經理一起陪伴客戶參加活動(為客戶訂購交通服務,費用由客戶負擔)

- 老客戶優先兌換權;

- 對老客戶的忠誠度計畫(獎金、促銷、禮券)邀請;

- 服務協議下的其他服務。

3.2. 合約方對第 3.1.2 條規定的合約項下的服務品質負責。 報價是代理。 代理人不享有第 3.1.1 條規定的協議項下的權利和義務。 優惠-主辦單位是本協議的一方。 代理商不對主辦單位/代表主辦單位在指定協議框架內行事的其他人員的行為負責。

 

4. 受理程序與條件

4.1. 買方同意在執行本要約規定的接受行動之前,已閱讀本要約的條款以及第17.1條規定的其他強制性規則。 優惠。 買方確認其完全理解本要約的規定和其他強制性規則。

4.2. 如果買方由其代表代表,則買方確認該代表的所有作為/不作為均由該代表在買方知情、同意的情況下進行,並且符合買方的利益。

4.3. 買方透過執行以下獨立行動之一來表示接受:

a) 買方在代理商的禮賓網站上下訂單。

b) 買方在銷售點購買訂單時支付訂單費用。

c) 買方實際使用訂單以獲得展示活動的服務。

4.4. 執行第 4.3 條中指定的任何操作。 要約被雙方認可為買方完全無條件接受本要約的所有條款,沒有任何例外或限制,相當於以簡單的書面形式簽訂協議。

4.5. 透過禮賓網站下訂單時,如果買方未能遵守訂單的付款條款,則將導致買方終止接受協議條款並取消買方的訂單。

4.6. 買方可以在禮賓網站上收到完整的訂單,並透過代理商指定的地址(包括透過電子郵件)透過銀行轉帳付款。 透過銀行轉帳支付的訂單將在應付給代理商的全部款項存入貸方後發出,但不得遲於活動開始前一小時。

4.7 兩件或兩件以上訂單的交付費用(在莫斯科環路、環路範圍內)以及附帶服務的費用包含在服務總費用中。 由代理人進行。

4.8 買方需支付一件訂單的交付費用(在莫斯科環路、環路內)以及附帶服務的費用,金額為 300(三百盧布)。 由代理人進行。

4.9 莫斯科環路以外的訂單交付和伴隨服務由買方選擇的快遞公司進行,費用由買方支付。

4.10. 當透過代理商的禮賓網站下訂單時,買方會收到通知或發送至帶有七位訂單識別號碼的聯絡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

4.11. 買方支付該訂單後,該訂單即被視為已由代理商履行(完全向買方提供附加服務)。 無論門票是否由買家直接收到。

 

5. 處理個人資料的條件

5.1. 買方承認​​並同意買方執行第 4.3 條所規定的行動。 該要約是買方在完全知情的情況下同意向代理商提供其個人數據,以及買方在下訂單過程中向代理商提供的第三方個人數據,即:姓氏、名字、父名、性別、聯絡電話號碼、城市、出生日期(或年齡)和聯絡電子郵件地址。

5.2. 買方特此承認並同意買方代理人提供第 5.1 條所規定的個人資料。 進行要約的目的是根據第 3.1.1 和 3.1.2 條規定的協議向買方提供服務。 優惠。 買方同意代理商處理下訂單時提供的個人數據,以便根據本要約中規定的協議向買方提供服務,包括為了接收買方在以下情況下發送的信息消息和廣告郵件:按照本要約規定的方式和條件。 所提供的個人資料的使用期限沒有限制。

5.3. 個人資料的處理包括收集、系統化、累積、儲存、澄清(更新、更改)、排序、使用、去個人化、屏蔽、銷毀。 代理程式使用自動化工具處理個人資料。

5.4. 買方特此完全同意代理人授予第 5.1 條中規定的轉讓和處理其個人資料的權利。 依照第 5.3 條規定的方式提供報價。 出於要約第 5.2 條規定的使用目的以及其他目的而向第三方提供的要約。 根據買方的要求,代理商承諾向買方提供有關根據本段將其個人資料傳輸給第三方的資訊。

5.5. 買方有權拒絕接收廣告郵件,方法是在銷售點向代理商提交相應的申請,或透過郵寄方式將其並確認送達至銷售點指定的地址的代理商,或透過電子郵件將申請發送至以下地址:supp.group@inbox.ru

5.6. 買方必須根據第 5.5 條提交拒絕接收郵件的申請。 報價並包含有關買方的資訊:姓氏、名字、父名(如果適用)以及要從郵件清單中排除的聯絡電話號碼。 該申請由買方簽署並根據第 5.5 條提供給代理人。 本優惠的。

5.7. 買方的申請只要符合第 5.5 條規定的要求即可滿足。 本優惠的內容以及法律要求。

5.8. 從代理商的廣告郵件清單中排除買方的聯絡電話號碼是在代理商收到買方的相應申請之日起 3(三)個工作天內進行的。

 

六、雙方的權利義務

6.1. 買方有權利:

a) 獨立從公開來源接收有關活動、參加活動的費用、服務費金額以及代理商提供的與組織活動參觀相關的其他服務的信息,獨立做出是否安排活動的決定通過完全無條件接受本優惠條款進行訂購;

b) 使用網路、致電代理人以及代理人禮賓網站上指定的其他方法,接收有關組織參加活動的規則、可用類別的資訊以及代理人在其權力範圍內擁有的有關活動的其他資訊;

c) 從要約第 6 條規定的付款方式中獨立選擇訂單的付款方式。 同時,買方確認並同意有義務獨立熟悉付款規則;

d) 將有關代理工作的回饋傳送至代理網站上所示的聯絡地址。

6.2. 買方有義務:

a) 下訂單時,請閱讀本優惠的所有條款和條件,以及代理商禮賓網站和第 17.1 條中規定的其他強制性規則。 報價並接受;

b) 獨立監控在網站上下訂單的規則和條件的變化 - 代理的禮賓部;

c) 嚴格遵守本優惠的條款、代理商禮賓網站上發布的規則以及協議;

d) 在收到訂單之前或收到訂單時全額支付訂單費用。

e) 熟悉特定活動有關未成年兒童入場的限制。 買方對此類人員承擔全部責任,並同意,如果未成年人違反本要約第 9 條的條款,可能會被拒絕參加活動;

f) 下訂單時,請全面檢查訂單中對於與活動相關的服務協議至關重要的所有資訊。 買方承認​​,他無法就錯誤完成的訂單向代理商及其員工提出索賠,因為他本人在註冊過程中沒有驗證訂單的正確性。如果代理商員工出現技術錯誤,訂單將被取消。

g) 在訂購有個人化門票的活動時,買方有義務提供每位訪客的資訊:名字、姓氏和父名。 如果買方為他人下訂單,則必須為他下訂單。 參加活動時,您必須提供身分證明文件。

如果客戶拒絕提供訪客訊息,代理商有權取消訂單並扣除50%的佣金。

6.3. 代理人有權利:

a) 在買方未完全、無條件同意本要約條款的情況下,拒絕買方簽訂協議;

b) 要求買方遵守本要約的條款以及協議;

c) 若買方不遵守要約第 9 條的規定,則拒絕買方簽訂協議;

d) 對代理禮賓網站上的軟體進行計劃內和計劃外的修改、更換、重新安裝,在檢測到故障、錯誤和(或)故障時暫停此類軟體的運行,以及進行預防性維護防止未經授權存取代理禮賓網站的情況;

e) 設定並更改其服務的價格;

f) 要求買方適當履行支付訂單的義務,如果違反此條件,則拒絕發出訂單;

g) 如果買方未付款、如果買方提供了不正確/虛假資訊以及如果買方違反了本優惠的其他條款,則取消買方所下的訂單。

h) 將客戶購買的門票更換為更好或類似類別的門票,無需額外付費,如果沒有類似或更好類別的門票,則更換為較低類別的門票,並退還費用差額,無需批准。

i) 如果在訂單取消後付款,則將買方註冊的類別替換為付款時可用的類別。 訂單預訂期限為 30 分鐘,除非與代理商同意其他條件。

6.4. 代理人有義務:

a) 根據法律要求向買方提供有關活動(活動)、組織者、代理商及其根據服務協議提供的服務的完整且充分的信息,以及填寫說明,付款並接收訂單。 雙方同意代理商禮賓網站和銷售點上發布的資訊完整且充分;

b) 買家在活動開始前2小時內全額支付服務費用後,根據類別向買家提供完整的訂單。

c) 不得將買方的個人資料用於不符合協議條款和第 5.2 條的目的。 優惠。

6.5. 代理商不對買方所使用的資訊通訊管道的效能和(或)安全性負責,包括買方用於聯絡代理商禮賓網站的資訊通訊管道。

6.6。 本服務協議項下代理商服務的保固期在活動開始前確定。

 

7. 付款程序

7.1. 在全額付款之前,訂單無法轉移給買方。

7.2. 承包商的服務費用根據網站上公佈的定價來決定,並以盧布或美元計算。

客戶透過網站上的銀行轉帳以俄羅斯盧布或美元支付承包商的服務費用。

7.3. 有關付款方式的資訊發佈在代理商的禮賓網站上。

7.5。 在代理商的往來帳戶/銷售點收銀台收到資金時,買方被視為已正式履行付款義務。

7.6。 買方確認並同意,如果未付款/不完全付款,將產生第 4.5 條規定的後果。 優惠。

7.7. 如果使用銀行卡履行協議規定的付款義務,買方沒有義務使用以其名義發行的銀行卡,也沒有正式證明文件確認有權使用以他人名義發行的銀行卡。 。 如果買家使用銀行卡付款,代理商有權要求買家提供身分證明正本。

7.8。 使用代理商開立的發票支付訂單時(非現金支付),訂單的有效期限最長為五(五)個工作天(下訂單時約定)。 如果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到付款,則根據第 4.5 條取消訂單。 本優惠的。

 

8. 退款程序和條件

8.1. 除非代理人與組織者/委託人之間另有協議,否則負責在活動日期之前接受整套服務的人是代理人。 為了獲得資金,買方承諾向代理商提供:

- 依照代理人制定的表格提出退貨申請;

- 訂單中包含的全套服務;

- 護照影本。

指定的文件將發送至電子郵件地址info@lionking-ticket.com

8.2. 如果訂單非現金支付,退款將在提交退款申請之日起 20(二十)個工作天內轉入付款的銀行帳戶,除非有其他條款由組織者/委託人指定。 退款僅退至付款所用的銀行帳戶。

8.3. 買方接受並同意,表明活動取消、更換或推遲的官方信息是組織者/委託人向代理商提供的信息,並發送到買方的電子郵件/電話聯繫方式(如果買方在下單時提供了這些信息)訂單)或發佈在網站lionking-ticket.com 上

8.4. 買方確認並同意,退回訂單的程序和理由,以及有義務執行此類退貨的人員的信息,都是買方已知且可以理解的。

8.5。 如果買方在收到訂單之前付款,且出現代理人無法控制的原因和理由,代理人有權拒絕履行合約。 在這種情況下,代理商有義務在活動開始前3小時內通知買家,退回為未履行訂單支付的所有資金。

8.6。 如果客戶在計劃的休閒活動日期前 181 至 366 個日曆日內單方面取消訂單,則退還訂單總費用的 50%。 由於承包商正確履行其義務並終止服務協議,50% 的訂單費用不可退還。

8.7. 如果顧客在規劃組織休閒活動日期前 91 至 180 個日曆日內單方面取消訂單,則退還訂單總費用的 40%。 由於承包商正確履行其義務並終止服務協議,60% 的訂單費用不可退還。

8.8。 如果客戶在計劃組織休閒活動日期前 31 至 90 個日曆日內單方面拒絕訂單,則收取訂單總費用的 30%。 由於承包商正確履行其義務並終止服務協議,70% 的訂單費用不可退還。

8.9。 如果顧客在規劃組織休閒活動日期前 11 至 30 個日曆日內單方面取消訂單,則退還訂單總費用的 20%。 由於承包商正確履行其義務並終止服務協議,80% 的訂單費用不可退還。

8.10。 如果客戶在計劃組織休閒活動日期前 4 至 10 個日曆日單方面拒絕訂單,則收取訂單總費用的 10%。 由於承包商正確履行其義務並終止服務協議,90% 的訂單費用不可退還。

8.11。 如果客戶在計劃組織休閒活動日期前 3 個日曆日起單方面拒絕訂單,則由於承包商已充分履行其義務並終止服務,因此訂單費用不予退還協議。

8.12. 如果活動被推遲或替換,客戶可以在重新安排的日期參加活動或獲得訂單總費用 50% 的退款。 由於承包商正確履行其義務並終止服務協議,50% 的訂單費用不可退還。

8.13。 如果活動被取消,客戶可以按照先前支付的訂單金額選擇另一個活動參加。 您可以在取消的活動開始日期後 6 個月內選擇活動,或退款訂單總費用的 50%。 由於承包商正確履行其義務並終止服務協議,50% 的訂單費用不可退還。

8.14。 要約協議自簽訂(接受要約)之日起生效,並在服務期間內有效。

8.15。 已取消的訂單無法恢復並重新付款,除非在網站上建立新訂單並根據網站上發布的承包商條款簽訂要約協議。

8.16。 若顧客取消訂單(預購),單方面扣留50%的佣金。

由於承包商正確履行其義務並終止服務協議,50% 的訂單費用不可退還。

 

9. 關於未成年人的單獨規定

9.1. 根據法律要求,所有活動均須由組織者根據既定的年齡限制進行分類。

9.2. 每項活動均需分類並分配至以下類別之一:

· 六(六)歲以下兒童-資訊產品標誌為「0+」;

· 對於六(六)歲以上的兒童 - 資訊產品的標誌「6+」和(或)以「對於六歲以上的兒童」形式的文字警告;

· 對於12(十二)歲以上的兒童-資訊產品的標誌「12+」和(或)以「對於十二歲以上的兒童」形式的文字警告;

· 對於 16(十六)歲以上的兒童 - 資訊產品的標誌「16+」和(或)以「對於 16 歲以上的兒童」形式的文字警告;

· 兒童停用 - 資訊產品的標誌「18+」和(或)「兒童禁用」形式的文字警告。

9.3. 透過下訂單,買方承認並同意,根據法律,特定活動可能被歸類為可能禁止某些類別的人員進入、出席、收聽或觀看的活動之一。

9.4. 只有當買方遵守要約第 9.2 條中規定的年齡限制要求時,才可以下訂單以及訪問、參加、收聽或觀看活動。

9.5。 買方接受並同意,他本人以及下訂單的人以及與買方同行的人員可能會被拒絕下訂單以及訪問、出席、收聽或觀看活動如果買方違反第 9.4 條的規定。 優惠。 買方對其行為(不行為)承擔全部責任;代理商和主辦方均不對買方違反這些法律規定承擔責任。 代理商和主辦方均不對買家違反這些規定而造成的任何損失負責或賠償。

9.6. 如果某人因禮物或實物轉讓而合法擁有該訂單,則組織者將因該人違反第 9.4 條的條款而被拒絕進入、聆聽或觀看活動。 與資金返還相關的報價和問題由買方與主辦方獨立決定。

9.7. 有關將特定事件分類為第 9.2 條中指定的類別之一的綜合資訊。 優惠資訊發佈在代理商網站的銷售點。

 

10. 責任

10.1. 如果未能履行或不當履行要約及協議項下的義務,雙方應根據法律、本要約條款和這些協議的條款承擔責任。

10.2. 買方承擔因其下訂單所需的數據可能存在錯誤和不準確而導致其行為相關的所有可能風險。

10.3 若訂單所有者因禮賓站無法控制的原因未出席活動,禮賓站不承擔責任。

10.4 如果出於禮賓站點責任範圍內的原因拒絕訂單所有者參加活動,則訂單所有者必須提供適當的書面確認。

10.5。 代理商不對買方因對下訂單(付款)程序、參加活動以及接受和使用服務的程序信息的錯誤理解或誤解而造成的任何損失和精神損害負責。根據協議。

 

11. 責任限制和責任免除

11.1. 買方承認​​並同意,在任何情況下,代理商、其員工、董事、管理人員或其他相關方、贊助商、中介人、代表、合作夥伴或任何其他人員(包括代表代理商行事的人員)均不對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承擔責任由於接受代理商提供的服務以及未經授權存取買方的個人資料而導致的損失,包括利潤損失,而這些損失並非由於代理商或本段中指定的人員的過錯而發生。

11.2. 代理商不對活動的取消、更換或推遲、買方違反本優惠和(或)協議的條款以及任何情況下參加活動的可能性負責由於代理人不是義務人,也不是組織者與組織者之間簽訂的此類協議的一方,而未履行和(或)不當執行與舉辦活動有關的服務協議買方與下訂單有關。

此外,代理商對於不遵守主辦單位制定的參觀活動的內部規則和規定不承擔任何責任。

11.3。 買方應對在本要約規定的情況、方式和條件下未履行和(或)不當履行本要約條款以及協議負責。

11.4。 對於主辦單位提供的服務與買家的期望和(或)其主觀評估之間的差異,代理商不承擔任何責任。 向買方(包括第三方)提供的建議和建議不能被視為保證,也不構成雙方的義務。

11.5。 買方確認並同意,代理商不對活動的品質以及其他消費者和其他財產(品質)負責,因為它不是提供與活動相關的服務的協議的一方。

11.6。 若出現不可抗力情況,即,雙方不承擔因未履行和(或)不當履行其在本要約以及協議項下的義務而承擔的責任。 依本要約條款簽訂協議後出現的客觀情況,超出雙方意願。 不可抗力情況尤其包括罷工、洪水、地震、颶風、其他自然災害和軍事行動(本地和國際)、參與活動的藝術家的疾病和(或)疾病,以及人為和人為因素。造成災難的因素,以及國家當局和地方自治政府的行為,以及代理人交易對手方的作為(不作為),使得在不造成不成比例的損失的情況下正確執行根據本要約條款簽訂的合約變得困難。

 

12. 其他責任條款

12.1。 透過放置第三方擁有的互聯網站點的鏈接,代理不對此類站點的內容負責。 代理網站上存在第三方擁有的網站的連結並不意味著、暗示或默示代理認可或建議查看非代理擁有的此類網站的內容。 買方承認​​並同意,代理商不會也不可能對網站的內容負責。

 

13. 爭議解決程序

13.1. 因執行/不執行本優惠條款和服務協議而產生的所有爭議或分歧可由雙方透過索賠程序解決。 在這種情況下,認為其權利受到侵犯的一方向另一方發送簡單的書面索賠,並附上證實其要求的經過正式認證的文件。

索賠的審議期限為十(十)個日曆日。

13.2. 當事人協商不成的,有權向有關機關的司法機關申請保護自己的利益。

 

14.要約的生效、要約條款的變更

14.1. 本優惠自在代理商網站上發布之日起生效,並無限期有效。

14.2. 對此優惠所做的所有更改均須在代理商網站上發布,並自此類更改在代理商網站上發布之日起生效。

14.3。 代理商有權隨時更改此優惠,但在任何情況下,此類更改都會透過在代理商的網站和銷售點上發布並向公眾公開。 買方在本要約文本發生更改後使用代理商的服務即表示接受要約,並考慮到所做的更改。

 

15. 合約變更或終止

15.1. 根據第 14.2 條對本優惠條款進行變更。 本次要約涉及服務協議相關條款的變更。 買方無權聲稱自己不了解這些變更的實施及其生效日期。

15.2. 因不當履行而終止服務協議。

 

16. 最終條款

16.1. 本優惠條款未作規定的,適用現行民事立法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

16.2. 代理商在代理商網站和銷售點發布有關活動的信息,並且僅根據組織者/委託人向代理商提供的信息將相關信息輸入訂單類別。 如果主辦單位/委託人提供的資訊不可靠,代理商不對買家/持票人負責。

 

公開提供接收廣告郵件

本次公開發售是文化和娛樂活動門票銷售公開發售(以下簡稱「公開發售 獅王」)的組成部分,位於 lionking-ticket.com,無一例外地適用於買方和獅王 之間就提供與下訂單相關的服務達成協議。

1. 一般規定

1.1. 本要約規定了買方接收廣告郵件的條件和程序。 廣告郵件是由第三方代表代理商進行的,根據本要約,處理買方個人資料的權利已由代理商獨立地由第三方代表自己轉讓給第三方,並且為了他們自己的利益,根據本要約,他們有權處理買方的個人資料。 代理商有義務根據買方的要求向其提供有關執行廣告郵寄的人員(以下簡稱「操作者」)的資訊。 本要約的規定完全適用於買方和運營商之間因運營商代表、代表代理商以及代表其自身實施廣告郵件而產生的關係。

1.2. 所提供的個人資料的使用期限沒有限制。

1.3. 就本優惠而言,廣告郵件被理解為有關訂單類別(電子訂單)的廣告訊息,由代理商和以商業名稱(商標、品牌名稱)在民間流通的人員以及其他人員實施根據此優惠的條款。 該郵件可由上述人員以及已轉讓個人資料處理權的其他人員(以下簡稱「第三方」)進行,內容涉及事件、代理提供的服務以及(或)指定第三方,關於代理和(或)指定第三方進行的特別計劃、促銷和其他活動,以及包含有關代理銷售的活動、工作、商品(工作、服務)的其他資訊和(或)第三方。 指定的廣告訊息將發送至買方下訂單時指定的聯絡電話號碼,並且還透過聯絡中心和其他電話號碼的撥出電話傳達至買方的指定號碼。

1.4. 本要約中使用的所有術語應根據公開要約中針對提供休閒服務給出的含義進行理解。

1.5. 買方承認​​並同意,買方執行第 2.1 條中規定的行為即構成買方完全知情地同意向代理人提供其個人數據,以及買方在交易期間向代理人提供的第三方的個人數據。下訂單的過程,即:姓氏、名字、父名、性別、聯絡電話號碼、城市、送貨地址)及聯絡電子郵件地址。

1.6. 處理包括收集、系統化、累積、儲存、澄清(更新、改變)、整理、使用、去個人化、封鎖、銷毀。 代理程式使用自動化工具處理個人資料。

1.7. 買方特此完全知情地同意代理授予第三方按照第 1.6 條規定的方式處理第 1.5 條中規定的個人資料的權利,以便買方以以下方式接收廣告訊息:根據本要約規定的條件,以及出於指定目的將此類個人資料傳輸給指定的第三方。 根據買方的要求,代理商承諾向買方提供有關根據本段將其個人資料傳輸給第三方的資訊。

 

2. 接受要約

2.1. 買方透過執行任何旨在根據公開要約條款下訂單的行動來表示接受本要約的條款:透過下訂單、支付訂單。 此優惠的條款對於透過銷售點、電話、代理商網站下訂單的買家有效,且不取決於付款方式。

2.2. 買方執行第 2.1 條中指定的任何行動。 接受本要約意味著買方完全、無條件地接受本要約的所有條款,無任何例外和(或)限制,並等同於簽訂書面協議。 買方完全自願接受此要約。 接受本要約的條款,買方同意代理商接收業者所發送的廣告郵件。

2.3. 在接受要約之前,買方必須確保他清楚該要約的所有條款,並且無條件、完全接受這些條款。

 

3. 實施廣告通訊的條件

3.1. 買方承認​​並同意,接受本要約的條款並執行第 2.1 條中指定的操作,即表示買方同意代理商透過買方在下訂單時指定的聯絡號碼接收廣告郵件。

3.2. 買方與代理商之間因買方執行和支付訂單而產生的關係受公開發售中有關在代理商網站和銷售點發布的服務提供的相關規定的約束。

3.3. 為了新聞通訊的目的而對買方個人資料的處理由代理商根據公開發售的條款進行,以提供在代理商網站和銷售點發布的服務。

 

4. 選擇不接收新聞通訊的程序

4.1. 買方有權拒絕接收代理商的廣告郵件,只需在銷售點向代理商提交相應的申請(或按照銷售點指定的地址將要求的回執郵寄給代理商)或透過電子郵件將申請發送至運營商,地址為info@lionking-ticket.com

4.2. 買方可以提交拒絕接收郵件的申請,並且必須包含有關買方的資訊(姓氏、名字、父名(如果適用)和要從郵寄清單中排除的聯絡電話號碼。該申請由買方簽署並根據第4.1 條以掃描形式發送(或以原件提交)。

4.3. 買方的申請只要符合第 4.2 條規定的要求即可滿足。 和法律要求。

4.4. 從代理商的廣告郵件清單中排除買方的聯絡電話號碼是在代理商收到買方的相應申請後 3(三)個工作天內進行的。 如果業者進行廣告郵寄,代理商承諾在收到買方相關的申請後三(三)個工作天內轉交給業者以獲得許可。 代理不對運營商的作為(不作為)負責。

 

5. 最終條款

5.1. 本優惠自在代理商網站上發布之日起生效,並無限期有效。 本段的規定也適用於本優惠的添加(變更)。

5.2. 代理商有權隨時更改此優惠,但在任何情況下,此類更改都會透過代理商的網站(或銷售點)發布並向公眾提供。 買方在本要約文本發生更改後使用代理商的服務即表示接受要約,並考慮到所做的更改。

5.3. 在本要約未規定的所有其他事項中,雙方均遵循公開要約中有關提供服務的規定和適用法律的規範。

 

禮券

禮券是一種文件,賦予觀眾購買相當於禮券面額金額的門票的權利,並確認支付指定金額的預付款。

您可以使用禮券在網站上購買門票。

一張禮券的面額只能一次全額購買門票,多張禮券的面額總和可用於購買門票。

如果門票價格低於禮券面額,則預付款的剩餘部分將不予退還。

如果門票價格高於禮券面額,則必須以現金或銀行卡支付差額。

禮券不是證券或商品,不能退還或兌換為現金或其他面額的禮券。

禮券的有效期限列於卡片上。 禮券一旦過期,即視為無效,不可用於購買門票;剩餘預付款將不予退還。

如果禮券遺失或損壞且無法確定卡片的詳細資訊及其真實性,則無法恢復禮券。 不發出副本。

禮券是一種不記名文件,可以轉讓給他人,前提是該人在轉讓時熟悉這些規則。

如果門票以特別價格和優惠出售,我們保留限制使用禮券購買門票數量的權利。

購買禮券即表示同意這些規則。

使用禮券購買門票時,適用票務網站使用者協議的條款。